查看原文
其他

专家建言:非营利组织财税制度建设|公益慈善基石圆桌01

基金会论坛 CFF2008 2023-03-16

   导读: 


2021年7月8日上午,由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支持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举办的“公益慈善基石圆桌第一期”在北京举办。本期圆桌由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联合主办,也得到了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鲁家贤高文英专项基金的联合支持。


在《慈善法》修订、三合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纳入立法日程和“十四五”规划要求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背景下,本期研讨聚焦“非营利组织财税”这一具体议题,以配合非营利组织财税相关制度完善和长期机制建设。会上,共有来自学术界、公益慈善实务界的40多位嘉宾,围绕非营利组织财税相关问题集思广益,深入探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领导也通过线上参会。


敦和基金会将与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持续合作,结合基础设施相关议题研究、宏观政策调整和行业需求变化等方面,采用多方合作、各界参与的方式,在2022年底之前陆续举办3-4场专题讨论和2场年度论坛。


▲本文为本期研讨中的嘉宾观点内容整理稿,并经嘉宾审订确认。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文约1.2万字,建议收藏后阅读。



01 主题分享


分享一:

非营利领域财税制度完善与《慈善法》修订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


关于《慈善法》实施四年多来非营利组织财税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情况,我将围绕三个模块进行分享:


第一,2016年《慈善法》颁布至今,非营利组织财税政策的调整情况。


具体而言,2016年3月16号《慈善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非营利组织财税制度的完善。


从企业所得税层面看: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时,正式纳入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实现与《慈善法》的衔接;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结转的具体规则,也就是“先捐先扣”,进一步保障捐赠人的税收权益。


从个人所得税层面看: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进行了完善,规定个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规定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股权捐赠、房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不少突破。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规定股权捐赠按照股权历史成本价视同转让,大大减轻了捐赠环节的所得税负。在个人捐赠股权和房产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


除了以上有关捐赠税收优惠的一般性规定之外,为了符合脱贫攻坚的要求,《慈善法》第84条特别强调对扶贫济困活动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财税部门等则出台了文件,明确企业针对扶贫的捐赠,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都相应的优惠。


总体而言,2016年到现在个税和企税有关慈善捐赠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企业捐赠超额三年结转,先捐先扣,企业捐赠股权税前扣除依据从公允价改为历史成本,个人房产、股权捐赠按照财产原值扣除,其他还有关于增值税和关税的调整等。此外,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方面,财税部门也发布了新的规定。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方面,2020年6月份,财政部公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回应了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当中经常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包括进一步明确哪些机构应当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境外NGO的境内代表机构也要适用这个制度。其他还包括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受托代理业务、长期股权投资、限定性净资产、注册资金、资产减值损失、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慈善法》出台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核算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完善,然而实践中《慈善法》、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的衔接依然存在一些具体的障碍,这里根据《慈善法》的章节初步列了十几个问题,从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到第九章,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促进措施等章节都存在《慈善法》的规定和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衔接的障碍。



第二,主要是《慈善法》以及配套政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今天主要以慈善募捐中的合作募捐为例进行说明。


《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取得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实践当中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比较有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必须和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募捐活动全部收入需要归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组织进行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和非公募基金会依托公募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在形式上看,资金是从捐赠人的账户直接进入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再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拨付给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公募组织承担了资金接收、管理等角色。如何界定合作募捐的法律性质呢?双方是委托关系,还是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独立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只是其捐赠对象?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界定,会计核算也相应不同。


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收取的捐赠款物,是作为该组织的捐赠收入,还是应该算作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以及该组织拨付资金给对方时,是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列支,还是受托代理责任的解除?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募方将合作募得的全部资金计入该组织的捐赠收入,拨付资金给非公募组织时列入捐赠支出,非公募组织接受该笔资金也作为捐赠收入。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募组织是代非公募组织筹集资金,并非其本身收入,应该是受托代理业务,非公募组织对此收入应作为捐赠收入。公募组织收取捐赠资金时作为受托代理资产,同时记录一笔受托代理负债;拨付给项目合作方资金时,减少受托代理资产同时减少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公募组织接受公众捐赠时属于捐赠收入,而拨付给非公募组织则属于委托其从事相关资助或执行活动,对于非公募组织而言,属于受托代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收入,而不应计入捐赠收入。


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会对相关组织的收入、资产等情况产生重大的影响。《慈善法》里规定了合作募捐,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包括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票据的开具等等就会遇到具体的困境,这些都是非营利组织在实践当中遇到的具体的难点问题,相关规定的衔接需要给予重视。


除慈善募捐之外,在承诺捐赠、捐赠退回方面,也有法律规定和会计核算、以及税收待遇衔接方面的问题。还有股权捐赠,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捐赠现在是按照历史成本确认捐赠额,而会计核算是按照历史成本记账还是公允价值记账则有不同的理解。此外,慈善信托的会计核算和税收优惠不明确。税收方面,比如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待遇不明晰,实践中关于奖助学金是否应税也有争议。


第三,是关于《慈善法》修订和非营利组织财税制度完善的建议。


最后,关于政策完善的方向:在《慈善法》修订过程中大家有很多的声音,就目前而言,首先要强调法律的修订要考量到和财税政策的衔接问题增强《慈善法》的适用性。同时,在修法的过程中要有合理的预期现在有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等不同的声音,从时间等方面考量的话,小修可能是方向,要更好地识别哪些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修改,其他的可能是配套政策完善,或是执行当中的问题,相关问题需要分类识别。


在强调“法财税”衔接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财务处理、税收政策和法律性质三者视角的区别,财务处理方面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不仅要看法律规定,还要关注财务核算的本质要求,以及允许税会差异的存在。此外,在修法过程中,除了要有国际视野,更要注重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可以提出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和应对路径。


分享二:

《国际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指南》简介与借镜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常丽教授:


国际非营利组织通用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目标,主要有三个:


一,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质量、透明度和可信度;二,支持对决策和受托责任有用的财务信息,平衡编制者和使用者的需求;三,解决特定的非营利组织的问题,促进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目前而言,国际非营利组织通用的会计准则尚不存在,但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日益加强,因此制定通用国际准则的紧迫性越来越强。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通用财务报告准则有两个核心的前提:一是会计基础,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第二是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中,哪些属于标准化信息,是否需要财务报表之外非标准化的信息?比如财务报表的附注等。


在会计基础方面,现在很多国家都在实行修正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就是一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一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我们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提出要用权责发生制,关于确认的基础没有争议。


在非标准化的财务信息方面,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目标、战略、风险、资金来源、管理层进行阐述,这和企业的报告比较相近。我们需要考虑特殊目的和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别,我们现在更着眼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但通用目的的报告加上报表附注,可能要耗费大量的资源。


整体而言,目前面临的困难是,权责发生制耗费的成本比较高,需要会计职业判断,如果是收付实现制成本会低一些。此外,“非标准化的财务信息”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情况,如何去进行具体阐述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由于时间紧迫和资源有限,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起草新的非营利组织专业财务报告准则,可在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做修改。现行比较适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公共部门财务报告准则等,其中比较受关注是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陆建桥博士认为,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处理上,尤其是资产处理上,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中小企业的区别不是很大,更倾向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起草的基础。建议结合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标准,给国际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应用借鉴和参考。


02 圆桌讨论


圆桌讨论主要邀请了基金会、慈善会代表以及从事第三方财税服务的专家参与讨论。各位专家分别提出了非营利组织财税实务过程中比较受到关注的核心问题,如股权捐赠、慈善信托、管理费用会计核算等,以及这些问题在与慈善法律衔接时遇到的实际障碍;同时,还有专家对在推动政策法律完善时可以选择的切入点,给予了具体的建议。


在慈善法律、会计制度、税收政策三者的关系中,法律是基石,会计制度是核心,税收政策则是关键三者互相依存,但各有各的制度和体系。因此,与会专家还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如何进行衔接的议题进行了讨论。


讨论议题一: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务应用上的问题与应对之道


针对近年来日益兴起的股权捐赠与投资、慈善信托的会计核算问题,以及存在很多争议点的非营利组织管理费用会计核算、和捐赠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等,与会专家分别分享了实务操作过程中的应对之道,并对制度和政策有待完善之处提出了建议。


#问题1:股权捐赠与投资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王军:第一个问题,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是以历史成本入账还是公允价值入账,希望在新制度中可以明确。目前无论是历史成本入账还是公允价值入账,股权转让后涉及的税费都是由受赠方承担,税负很重,未来能否在政策上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二个问题,如果股权捐赠、固定资产捐赠量很大,非公募基金会要求每年业务活动支出是上年或前三年平均净资产的6%或者8%,业务支出又是现金支出,这种情况下,做到符合比例要求是个问题。


第三个是计提减值准备。基金会进行了股权投资或接受了股票捐赠,假定刚好年末出现净值下降、是否就要减值?被投资方公开信息没有不良事件并持续经营,一定按年末时点计提减值吗?是否能有政策突破?


中国扶贫基金会财务总监唐凤美:关于股权投资捐赠,按照财政部的捐赠票据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都是按照公允价值开具票据,但从税收的角度是按照历史成本开。我个人观点是,按照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来开;会计和税收有差异,但不一定强制按照历史成本开票,可以改用公允价值开票。对于捐赠方来说,可以选择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做捐赠支出、做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历史成本。如果选择后者,对于受赠的基金会来说,就要依循税收政策上相应的规定,在转让时也以历史成本来计算扣除额。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财务主任黄建荣:民非的会计制度对投资分类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分债券和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很多理财底层资产不仅仅是只有股权或债券投资,基本上是混合的,现行制度的限制使得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地反映民非组织的投资情况。是否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目前民非会计制度对投资的计量对各期的投资收益有影响,公允价值的变动要不要进入当期的损益?还是收到投资收益的时候计入当期收益?对没有免税资格的民非组织,会影响到各期的所得税。


工蚁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倩倩:《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基金会都希望尝试对现有资金做保值增值,在投资形式上多样化。以前多是定期的结构性存款和银行的保本产品,现在券商也在做保本产品,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比较单一,是否可以参考企业的会计制度,能更好体现非营利组织的保值增值业务。至于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要从税法上扩大免税的范围,这样才能激励基金会做保值增值、能有更多的资金发展公益项目。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综合管理部总监李春秀: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方面的主要问题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核算科目不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实施以来,国内公益慈善行业已经历了十六年的发展,会计核算科目需根据公益组织新出现的经营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和补充,使资产负债表更准确、更及时、更完整地反应公益组织财产状况的真正价值,业务活动表更能准确及时完整反应机构的净资产变动情况。


2018年62号文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业务规范,但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仍然只有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且按照历史成本核算,期间变动不能及时体现在报表中,不能如实反应慈善组织的资产情况,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长期投资部分的科目调整和补充。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保值业务的核算,业务活动表中同时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损失”等一级科目,也同时解决了财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减值计提影响管理费用的问题。目前资产减值损失是纳入管理费用核算的,结合《慈善法》和配套法律的规定,会导致机构管理费用支出超过规定比例,年检不能通过,影响免税资格申请等一系列问题。比如近两年比较常见的股权捐赠业务,接受的股权按照历史成本核算还是按照公允价值核算,持有期间的增值如何体现在报表中,通过什么科目核算等,均需要补充明确。以上问题需要会计制度从扩展核算科目来统筹考虑,是比较根本的解决方式。


#问题2:慈善信托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资产部部长刘金兰: 如果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去委托慈善信托的话,是否不能随意选择信托公司,都需要走采购流程进行选择?


情况一,资金一次性流入慈善信托机构购买慈善信托产品,是否算作慈善支出,如果本金留下,收益做慈善项目,收益委托慈善机构执行,只有真正执行项目才算公益支出,那么本金一直在慈善信托机构,因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是两个法律主体单位,所有权出去了,慈善组织的账面上体现不出来该笔本金的存在。


情况二,捐赠人作为委托人,直接受托给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给委托人开不了捐赠票据,只能等资金执行慈善公益项目时,再由执行的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那只能执行多少开多少,这样能不能满足委托人(捐赠人)的诉求?如果委托人(捐赠人)委托一个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机构作为双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一个开具捐赠票据的通道的时候捐赠票据一定要全额抵扣吗?会不会引起税收的不公平?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胡绵鹏:关于慈善信托的会计核算问题,我认为应该推动慈善信托纳入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核算中。会计核算的主体并不一定是法定登记、有证书的法律主体,慈善信托完全可以纳入会计核算处理中。现在的慈善信托优惠政策很难推动落地,其实与慈善信托没有很好财务信息披露息息相关,我建议将慈善信托纳入到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的核算的范围当中。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财务主任黄建荣:建议明确在实务中如果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支出,可以作为当期的业务服务成本支出的,因为信托资产是独立资产。该笔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慈善组织不再控制该笔资产。此外,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希望税法上有所突破。


#问题3:管理费用会计核算


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负责人周利:涉及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时,规模小、人员少时可考虑不作区分、将项目人员的相关费用一并计入管理费用。目前总会项目发展越来越大,管理费用的成本也大幅度提高,现在的做法是将项目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计入到项目成本,把项目成本分为直接捐赠和项目运行费用,用两个子科目加以区分。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高级顾问夏彧歆:某地民政部门在对2019年基金会年检年报的通报过程中指出,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计入管理费用(不应纳入慈善活动支出中、而应列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或管理费用中),依据为民政部民发〔2012〕124号文件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发〔2016〕189号文件(注1)。表面上看似合理,但我认为当中还是有瑕疵的,需要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解释,加以明确:1.从两个文件的效力看,124号文发文时间较早,189号文较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得出189号文优于124号文的结论,故管理费用不应包括项目人员的有关费用;2.对于“报酬”的范围,需要清晰说明,到底包含哪些,是否涵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对于工资,又是否可以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其分开阐述和计算呢?


我认为,项目人员不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该全部计入项目费用中,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出项目的实际成本;如果将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项目费用中剔除,则体现的项目成本是有缺失的,不利于基金会向捐赠方筹集项目费用。在各单位给员工发工资时,工资条通常都会体现应发工资、扣减项目、实发工资等信息;其中,在扣减项目中,则会体现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工资收入,不能和工资划清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纳入员工工资合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两者均属于上位法;而124号文、189号文为国务院部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下位法。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工资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关系,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结合上述分析,我认为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该纳入慈善活动支出,不能计入管理费用。


#问题4:其他捐赠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资产部部长刘金兰:《慈善法》只认定现金和实物的捐赠,无劳务的捐赠。如果要认定劳务捐赠,那就得费用化,有具体的计价依据(比如有对方的服务费发票)。


中国扶贫基金会财务总监唐凤美:第一,关于合作募捐的筹款。《慈善法》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会有法律要求,比如要求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公开募捐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公募基金会,进行统一的核算管理、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可以理解为符合基金会的捐赠收入确认条件,应该作为捐赠收入。此外,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捐赠票据是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时的开具凭据,那公开募捐的接收主体是公募基金会,由公募基金会给捐赠人开具票据,理应作为捐赠收入。


第二,关于合作募捐的支出端。个人认为有几种方式。一种是转赠,对于有一些组织来说,可以用资助的合作模式来进行,那么对应的财务核算是支出,开捐赠票据;但现实中,有些地方,基金会捐赠给民非组织是不可以开票的,那么可以采用委托执行的方式;委托执行是接受服务,不是捐赠行为,是交易行为,这个过程中会增加税负。


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负责人周利:第一,捐赠物资一般要求以公允价值入账,但实际中有些物资捐赠人不愿提供价值证明,如中间商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不愿提供其进货价等情况,报给慈善组织的销售价明显过高,而慈善组织也很难找到同类商品价值,导致公允价值很难把握和界定。


第二,捐赠退回:目前实际的操作是简化处理,让捐赠人出具情况说明或申请书,在收到退捐申请后按流程报审,退款后在电子票据系统里做作废处理,收入上做对冲,抵扣税款票据作废。


第三,服务和劳务捐赠:对于劳务捐赠是否确定捐赠收入及开票存在疑问。目前的做法是对捐赠物资实际发生的运输、仓储等费用,捐赠人能提供票据的予以确认捐赠收入并开票,但物资由捐赠方自己公司的车辆运输,油费、仓储及人工费等无法提供相应票据的,不予确认。如捐赠人认可这种模式就捐,如果不认可不建议接收此类捐赠,以免引起纠纷。


工蚁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倩倩:关于跨年捐赠票据开具这个议题,是互联网筹款发展给财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从财务角度讲筹多少款、要开多少捐赠收据,这是财务的原则,但是现在互联网C端的筹款开票是滞后的,滞后一两个月甚至半年还有人索要捐赠收据,尤其是跨年。原来做法是开一张大票,把没有索要捐赠收据的所有捐赠开一张票,现在不适用了,因为捐赠人次年三月份又来索要收据,电子票据的广泛使用造成没有理由不给捐赠人开。关于退捐,尤其是发生在次年,是冲当年的净资产还是当年的收入?如果冲当年的收入,会影响所得税的申报。


讨论议题二: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慈善法律的衔接


从议题一的讨论来看,目前而言,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文件和《慈善法》之间,存在冲突或不适用的部分,为实务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在今年《慈善法》修法的窗口期,哪些问题需要在《慈善法》中推动根本解决、哪些问题需要修订配套政策或制定补充法规,有专家提出了以下建议: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高级顾问夏彧歆:首先,《慈善法》施行至今快五年了,对于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印发的前后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条款,需要及时调整、清理乃至废止要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其次,慈善活动支出(项目费用)和管理费用包含哪些范畴,建议进一步完善,给监管部门一个清晰的标准,给所有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一个明确的指引;再者,对于慈善活动支出(项目费用)和管理费用,各级各类监管部门需要统一认知、适用同一解释,不能因为监管部门理解不一样,而导致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在实务工作中遇到困惑。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胡绵鹏:首先,对于慈善财产使用效率的要求:管理规则应该重构现行的慈善活动支出以及管理费用的限制源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当时的慈善活动模式相对简单。诚然,某种程度上管理费用确实可以反映慈善组织运用财产的效率,但是很多慈善组织的业务模式跟二十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比例限制管理规则已经远远落后于慈善组织的发展模式,我们不能以二十年前的眼光看今天。

我建议,《慈善法》应当摒弃管理费用和慈善活动支出比例限制的管理规定,从根本上去推动解决问题现有的比例限制规则虽然存在,但大部分组织实际上没办法符合现有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的比例要求,很多时候都会通过变通的办法,把管理费用越压越低以符合监管要求所以,要对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使用、效率管理、规则等,做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讨论议题三: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衔接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是释放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潜能至关重要支撑,关系着第三次分配的规模和效果,可谓是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基石其支撑作用如何能够得到更好地发挥,与会专家分享了精彩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首席税务顾问孙午珊:公益慈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对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增值税上,增值税规定对捐赠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都是免税的。税收优惠重点是在所得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对公益捐赠规定可以在计征所得时进行税前扣除,但对捐赠方扣除有一个比例限额,企业捐赠当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向后结转三年。叧外还有规定要求只是对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的捐赠才可以扣除,而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无条件的扣除,对于直接捐赠给个人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通过公益组织或者政府的捐赠才能获得优惠。


股权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股权捐赠按照历史成本计算捐赠额,这样捐赠人在捐赠环节就不用对股杈增值部分交税了。但是后续基金会如果转让这些股权的增值部分会面临交税问题。


二、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优惠非营利组织比公益慈善组织的范围要更广泛,捐赠环节主要是对公益慈善捐赠给予优惠,一般是慈善组织才能取得税前扣除资格,但非营利组织范围更广,既包括慈善组织,也包括像社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如学会、协会等,这些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不一定是慈善组织,也可以取得免税资格。目前对非营利组织规定的免税范围是有限的,不是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全部收入都免税,现在规定对一部分收入免税,比如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的经营性收入等没有规定免税。


三、关于受益人的优惠慈善法虽然写了按规定优惠,但是现在暂无具体的文件规定,可能是基于目前受益人主要是个人,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政策,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用征税。是否需要给予特别的优惠还要认真研究。


税收相关政策是根据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情况和进程不断完善的,有一些现象和问题是在社会慈善发展过程中所出现,比如合作募捐、网络捐赠、慈善信托等,使得在税收政策上如何处理面临挑战,类似的新情况层出不穷。因此,税收政策也要不断地完善,这是一个逐步发展和不断探索的过程。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综合管理部总监李春秀:第一个方面是税收体系,主要涉及的是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房产税)等。增值税是依托增值业务逻辑设立的税种,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是非增值业务,以非税财政捐赠票据核算并做出了区分,但非税财政捐赠票据的申购基于慈善组织身份和免税资格,无法申购财政捐赠票据组织的非增值业务只能套用到增值税的税收体系中去,会带来一些操作上的困惑。如物资捐赠流转环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社会组织对应的物资流转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资金理财赎回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尚无明确政策规定,目前很多地方税收政策法规科给出的解释是不缴纳,此还需要政策明确;如接受捐赠的股权、房产增值后再转让时对应的增值税等是否免税也需要明确。


所得税,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方面陆续颁布的补充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比较零散,也还有待补充明确的方面,如接受捐赠的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上,目前实际执行中公募基金的投资分红属于所得税免税范围,私募基金的出现晚于免税政策制定,故其的投资分红不属于所得税免税范围,应该予以补充明确。


第二个方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衔接这个衔接主要体现在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项目上,依据是税收优惠政策,衔接上应增加税款递延的相应政策。如财产(大额股权)通过捐赠进入公益组织,进入时按成本核算,持有期间会产生巨额增值,转让时增值部分的收益一般是公益组织当年的慈善支出无法涵盖的,需当年核算缴纳所得税,建议是否可以借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分期抵扣方式来延长抵扣年限。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财务主任黄建荣:民非税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另一个是民非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一些慈善项目的采购成本占项目成本的比重非常大,印花税对这些慈善组织是一项较大的成本,希望税收优惠政策能考虑用于慈善项目采购的合同印花税是否能有减免


03 总结与倡议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启动修改《慈善法》,这是国家法律修订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动。此次修法时间要求很紧,在全国人大特别是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推动下,各个地方都在落实,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要求中国公益研究院集中各位专家意见,汇总起来,尽快提出修法建议,报送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我相信今天的会议以非营利财税制度展开研讨,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慈善对社会影响极大,我体会很深,并且这一直是习总书记密切关注的领域。捐款是否方便,不只是影响你我,而是党风、民心,上连总书记下连群众,影响力特别大。疫情期间,一年的捐款就一千多亿,税收是十九万亿,但是群众特别关心这一千多亿。虽然捐赠好像是一个小技术问题,但其实是政治性、社会性很强的问题,是一个与精神文明、党风建设相关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问题。


我们现在很多的体制体系,一不能够满足老百姓大众的捐赠热情,二不能满足中央的要求。现在社会出现最尴尬的现象是,捐赠不方便,人家避开咱们。这样发展下去,相关的法律或管理就会出现问题。


中国公益研究院进行慈善财税研究开始于2014年,财政部相关司局在2018年正式委托研究院承担公益组织财税问题相关研究课题,我们计划在课题结束后,形成制度性研讨,递送建议意见,形成机制。在政策修订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是政策没有落实,有些问题是人员不了解政策。这样就需要沟通,沟通就需要机制化。类似今天各位嘉宾的讨论,咱们经常进行小规模讨论,整理出信息和建议,除了供全国人大修法之外,还可向财政、税务有关部门递送,重点解决信息不通的问题。大家共同参加研讨,可以联合起草一份指南,同时报会计司等相关部门备案,彼此互动,有助于形成一套良性的慈善财务制度。


作为一个老司长,希望大家理解政府,好多方面我们没有经验,希望大家多沟通。民间的事还是咱们定,沟通意见是全国人大特别鼓励的,我觉得咱们把不同的意见收集,形成经常性的互动平台,务实、有实效,法律和政策就会进一步通畅。


*公益慈善基石圆桌第一期合影


注1: 124号文说明管理费用时,提到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该条款将工资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开阐述;说明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时,提到了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该条款使用了“报酬”二字且有工资的阐述,但未提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89号文说明管理费用时,提到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该条款同样将工资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开阐述,但跟124号文不同的是,此条款未包含项目人员的上述费用;说明慈善活动支出时,提到了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该条款同样使用了“报酬”二字但未见工资的阐述,同样也未提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ND


整理 | 陈倩仪、Vera

排版 | 陈诗恩、Vera





-近期热文-


中扶贫王军:基金会如何回应变化的救灾需求

职场反性骚扰工具指南汇编

前线之声:基金会如何在救灾中找准定位和方向

王振耀:这次救灾中社会力量作用巨大,但别松劲

微笑明天申屠媛艳:应急救灾也要打有准备之仗

凯尔翎基金会秘书长王欣:与救援队并肩战斗

张强:救灾要在碰撞中跨越传统边界

郝南:我们到底为什么捐钱?

贾西津:应急新常态下避免捐赠有产出无结果

基金会等级评估实用资料汇编


点击“在看”,你最“好看”


欢迎将基金会论坛公众号CFF2008设为“星标”,点亮“赞”和“在看”,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我们的文章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